(2015)高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法庆与林希金、惠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法庆,林希金,惠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王法庆,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杨屯镇董庄村。被执行人林希金,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鱼邱湖街道西罗寨北村。被执行人惠光英,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鱼邱湖街道西罗寨北村。申请执行人王法庆与被执行人林希金、惠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高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法庆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林希金、惠光英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30785元及利息,均未执结。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张建华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麻庆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