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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法庆与林希金、惠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法庆,林希金,惠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王法庆,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杨屯镇董庄村。被执行人林希金,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鱼邱湖街道西罗寨北村。被执行人惠光英,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鱼邱湖街道西罗寨北村。申请执行人王法庆与被执行人林希金、惠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高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法庆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林希金、惠光英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30785元及利息,均未执结。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张建华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麻庆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