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行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骆国南与骆晓堂、骆钟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国南,骆晓堂,骆钟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行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骆国南,男,1942年2月9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骆晓堂,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骆钟川,男,1980年6月6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申请执行人骆国南与被执行人骆晓堂、骆钟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惠民初字第5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5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