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重庆宏都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都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李子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781号原告重庆宏都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37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2478-3。法定代表人陈光明,重庆宏都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信明,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子强,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宏都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宏都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宏都轮胎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