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山西鑫盛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田海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鑫盛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田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鑫盛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桃园巷6号实验晋剧院。法定代表人金俊杰,总经理。被执行人田海成,无业。申请执行人山西鑫盛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海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并民终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也无法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杏执字第7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芮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跃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