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四明与郭永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四明,郭永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642号原告陈四明。委托代理人康慧军,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四明诉被告郭永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四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四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正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琛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