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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先才与沈国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308号申请执行人:王先才,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营部业主,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沈国发,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先才与被执行人沈国发买卖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另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一时无法处置,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