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钱海英与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海英,陈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239号原告钱海英。被告陈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海英(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龙(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钱海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钟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梅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