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言兵,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陈某乙,农民。1994年12月25日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转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8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临海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定尚,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朱巧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言兵,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周定尚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7日晚上22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乙在临海市古城街道大柏叶村1-29幢郑某的棋牌室内为了赌博的事情和陈某甲发生矛盾,被告人陈某乙纠集了几名外地年轻男子(身份不明),指使他们追至郑某的小店内用啤酒瓶等打伤受害人陈某甲。经鉴定,陈某甲面部损伤程度达轻伤。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乙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诉称,因被告人陈某乙的犯罪行为,致其受轻伤,伤残十级,请求判令被告人陈某乙赔偿医药费8513.56元、误工费237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护理费1830元、伤残赔偿金32212元、救护车费用300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3000元、住宿费18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人民币126615.56元。并提供病历、出院证、医药费收据、住宿费发票、车票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乙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的诉讼请求,表示医疗费愿意全部赔偿,其他诉讼请求表示愿意合理赔偿,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预交了赔偿款,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7日晚上22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乙在临海市古城街道大柏叶村1-29幢郑某的棋牌室内赌博,因怀疑陈某甲诈赌而与陈某甲发生矛盾。被告人陈某乙纠集了几名外地年轻男子(身份不明),指使他们追至郑某的小店内,用啤酒瓶等打伤被害人陈某甲。经鉴定,陈某甲面部损伤程度达轻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受伤后先到台州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1528.55元;2014年8月8日至8月13日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5725.9元;2014年8月14日至8月20日在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298.71元。陈某甲从临海到杭州用去救护车费3000元,在杭州住院期间用去住宿费182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乙通过倪某、徐某赔偿了陈某甲5000元。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某乙在临海市火车站广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乙向本院预交了赔偿款1324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8月7日晚,其在临海市古城街道大柏叶村三毛棋牌室与陈某乙赌博,陈某乙输了不付钱。其在三毛小店看电视,听陈某乙讲人在里面,五六个男子冲进小店,对其拳打脚踢、用啤酒瓶砸,致其受伤的事实。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7日晚,陈某乙和陈某甲在其开的棋牌室赌博,陈某乙输了,陈某甲不想再赌,陈某乙就骂陈某甲,并说要颜色给陈某甲看,并打电话叫人快来。接着五六个男人就冲进小店打陈某甲,用啤酒瓶砸陈某甲头部,陈某甲当场被打出血。后看到陈某乙挥挥手说算数,那些打人的人都走了。3、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7日晚,陈某乙和仙居人(陈某甲)等人从三毛棋牌室出来,其看到陈某乙在打电话,听到陈某乙在说自己赌博被“杀猪”。过一会一辆轿车开过来,从车上下来好几个后生人,冲进小店打仙居人,仙居人被打得满脸是血。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7日晚,其看到陈某乙、陈某甲等人在郑某的棋牌室出来,陈某甲走到隔壁的小店,陈某乙走到路边打电话,后来其看到四五个人冲到郑某的小店用啤酒瓶砸陈某甲。我就和陈某乙讲不要打,陈某乙就走到小店门口和里面的人说算数,这些人就坐上轿车走了。5、证人倪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7日晚,其接到妻子郑某的电话,说其家的棋牌室发生打架,陈某甲被打伤送往医院,其也往医院赶。在医院同村人徐某、朱立勇对其说,他们代表陈某乙让其把这个案子讲和,并给其5000元钱,让其交给陈某甲,其把钱交给了陈某甲。6、证人徐某的证言,2013年8月7日晚,其在家里接到陈某乙的电话,陈某乙讲自己在三毛小店和仙居人打起来,叫其去看一下。其和三毛、朱立勇等人一起到医院,看到仙居人头上都是血,其在银行取了5000元钱帮仙居人代了医药费。后其向陈某乙讨回了5000元钱。7、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7日晚,其在自家阳台听到有人吵闹,看到三毛小店里有五、六个后生人跑出来坐上一辆轿车逃走,三毛夫妇把一个头部受伤的男子扶出来送上救护车。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片、现场照片,证明现场的情况;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陈某甲的伤情为轻伤;10、陈某甲的病历、医疗费发票、救护车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票据,证明其损失的情况。11、预交款收据,证明陈某乙向本院预交了赔偿款13240元。12、被告人陈某乙在庭审中对本案供认不讳的供述;13、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某乙于1994年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4、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乙被抓获归案。1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因偶发矛盾而纠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乙因赌博中的偶发纠纷,逞强耍横,纠集人员殴打他人,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定性的意见不符法律规定,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陈某乙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的医疗费用8553.16元,被告人陈某乙表示愿意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的其他经济损失酌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二、被告人陈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医疗费元、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八千二百四十元(包括已支付的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虞月华人民陪审员 陈友坤人民陪审员 许宏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