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武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xx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刘xx,女。被告李xx,男。刘xx李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xx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判员  刘飞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