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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会岭与杨盛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执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岭,杨盛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张会岭,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杨盛举,男,汉族,住淄博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盛举名下的一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成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华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