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文春、刘兴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91号原告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新胜北路567号。法定代表人薛福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成福,该单位法务部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李龙升,该单位法务部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严文春,男,汉族。被告刘兴海,男,汉族。原告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文春、刘兴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严文春、刘兴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严文春、刘兴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负担35.00元,返还原告35.00元。审判长 陈国光审判员 王 杰审判员 单晓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