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民小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冯卉与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三门峡六峰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卉,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三门峡六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小字第136号原告冯卉,女。被告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三门峡六峰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和平路与六峰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刘洁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卉与被告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三门峡六峰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卉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