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家辉与段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辉,段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刘家辉,男,汉族,生于1996年10月18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陈仓村*组*号。被执行人段成,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5日,住宝鸡市红旗路**号。刘家辉与段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2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251.7元(含执行费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段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5)金民初执字第022300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宗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