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执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卢建军与陈国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建军,陈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执字第1075号申请执行人卢建军,居民。被执行人陈国华,居民。本院在执行卢建军与陈国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国华应向申请执行人卢建军给付人民币16538.7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华容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毅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