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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执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卢建军与陈国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建军,陈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执字第1075号申请执行人卢建军,居民。被执行人陈国华,居民。本院在执行卢建军与陈国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国华应向申请执行人卢建军给付人民币16538.7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华容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毅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