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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郑钱松与朱振标、颜翠美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钱松,朱振标,颜翠美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933号原告郑钱松,男,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告朱振标,男,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告颜翠美,女,汉族,居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钱松与被告朱振标、颜翠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钱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钱松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