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华青军与郜玉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青军,郜玉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字第17-1号申请人华青军,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建龙第一城***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华天宇,男,1991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郜玉佳,男,1987年2月7日生,汉族,车主,住吉林省永吉县万昌镇西将军5社。申请人华青军与被申请人郜玉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郜玉佳已按申请人申请金额向本院交纳了保证金,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驾驶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郜玉佳驾驶的吉B58V**号微型客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