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法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士凯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士凯,贾静,陈子振,付秀娟,张全军,栾青,孔繁勇,宋南南,宋佩佩,孙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森,男,汉族,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姚士凯,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贾静,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姚士凯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子振,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付秀娟,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子振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全军,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栾青,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全军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孔繁勇,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宋南南,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孔繁勇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宋佩佩,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孙美霞,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宋佩佩之妻,住址同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士凯、贾静、陈子振、付秀娟、张全军、栾青、孔繁勇、宋南南、宋佩佩、孙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金融系统被执行人无其它存款,车管、房管部门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茌商初字1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