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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审理中(2015)和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玉梅、刘亚峰、刘俊峰与阿曼别克?努尔兰、刘凤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梅,刘亚峰,刘俊峰,阿某,刘凤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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