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新法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城镇居民,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因赌博于2014年4月19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处以200元的罚款。因本案于2015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从2014年12月中旬开始,在新兴县天堂镇圩镇一麻将档处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地、茶水、麻将机和麻将牌,吸引参赌人员以“推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2015年2月8日22时许,公安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十名涉赌人员,并在现场缴获一批赌具和赌资人民币15670元。民警于同月9日在新兴县天堂镇东南居委四组48号黄某甲住宅处将其抓获。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黄某甲的以上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开设的麻将档是在其住宅内开设。公安机关于现场扣押的赌具有麻将机1台、麻将牌20只,现存放于新兴县公安局天堂派出所;扣押的赌资15670元,已由新兴县公安局予以收缴。另扣押黄某甲的人民币450元,随案移送。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麻将机、麻将牌、赌资;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刘某甲、赵某甲、陈某甲、甘某甲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进行赌博的场所、赌具等,并从中抽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作案工具麻将机1台、麻将牌20只,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善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宝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