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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松滋执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袁晓锐与江大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晓锐,江大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松滋执字第00270号申请执行人袁晓锐。被执行人江大连。申请执行人袁晓锐与被执行人江大连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鄂松滋民督字第00014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晓锐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江大连公告送达(2014)鄂松滋执字第0026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大连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大连所有的鄂D×××××丰田牌小汽车一辆,待该车辆处置后可偿还部分债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大连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松滋民督字第00014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袁晓锐待查明被执行人江大连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松滋市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不受时效限制,并免交申请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