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执民字第2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袁焕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焕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2302-1号申请执行陈绍永。被执行人袁焕耀。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袁焕耀名下位于奉化市城基路70-3号305室的房屋。2014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焕耀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给申请执行人陈绍永案款23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12.5元,并负担执行费3461.1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袁焕耀名下位于奉化市城基路70-3号305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109143;土地证号:奉国用(2011)第04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