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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秦浩与张学嘉、邓召臻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浩,张学嘉,邓召臻,山东海悦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张龙,山东海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490号原告秦浩。被告张学嘉。被告邓召臻。被告山东海悦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被告张龙。被告山东海悦置业有限公司。原告秦浩诉被告张学嘉、邓召臻、山东海悦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张龙、山东海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6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秦浩提供的担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二、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6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