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剑、黄琦与黄琦、许志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黄琦,许志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334号原告:陈剑。委托代理人:王桑桑。被告:黄琦。被告:许志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为与被告黄琦、许志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剑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剑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陈剑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