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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康永付与张付氏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永付,张付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6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永付。委托代理人宋钢胜,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付氏。委托代理人李凤荣,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康永付因与张付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康永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张付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胡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家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