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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志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志执字第0029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74年1月19日生。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8年3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多次寻找被执行人刘某某无果,依法在公安机关调取了被执行人刘某某的户籍信息,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商业银行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商业银行有账户,但无存款。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某某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均无登记。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某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刘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协助寻找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均未到庭。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去向或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希尧执行员  冯海浪执行员  燕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省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