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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聂莎与赵琴、胡耀武、汪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莎,赵琴,胡耀武,汪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676号原告聂莎,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赵琴,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胡耀武,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被告汪婵,女,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莎诉被告赵琴、胡耀武、汪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聂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莎负担。审判员  朱敬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