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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邵忠文与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忠文,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邵忠文,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193号原告:邵忠文,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机关所在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法定代表人:安海,男,系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洪宇,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邵忠文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忠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忠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楠代理审判员  陈曦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