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芮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7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农民,初中文化。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芮城县公安局被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被我院依法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芮检未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夏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姗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本人的晋MKM4**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由芮城县古魏镇董原村前往学张乡桥头村,当其驾车由南向北行至学张乡西窑村村南公路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刘某甲无证驾驶其父刘某乙的无牌照“巴山”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致刘某某、刘某甲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刘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芮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甲亲属损失295000元,取得被害人刘某甲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被害人家属收款条据及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夏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