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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10月25日生。被告邹某某,男,1989年2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秋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