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10月25日生。被告邹某某,男,1989年2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秋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