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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余德修诉严光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464号原告余德修,男。被告严光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德修诉被告严光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德修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德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德修承担。审判员  宋光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