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余德修诉严光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464号原告余德修,男。被告严光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德修诉被告严光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德修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德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德修承担。审判员 宋光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