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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民一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万星与颜黎明、刘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星,颜黎明,刘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344号原告万星,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被告颜黎明,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被告刘桂花,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星与被告颜黎明、刘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星于2015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万星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