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一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万星与颜黎明、刘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星,颜黎明,刘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344号原告万星,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被告颜黎明,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被告刘桂花,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星与被告颜黎明、刘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星于2015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万星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