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鸽鸽、黄明团、黄朵朵、黄明龙、黄莹与被上诉人洛阳煤电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鸽鸽,黄明团,黄朵朵,黄明龙,黄莹,洛阳煤电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鸽鸽,女,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明团,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朵朵,女,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明龙,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莹,女,199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兵海,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黄朵朵丈夫,特别授权。系以上五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煤电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仿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底晓辉,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黄鸽鸽、黄明团、黄朵朵、黄明龙、黄莹与被上诉人洛阳煤电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3)洛龙民重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黄鸽鸽、黄明团、黄朵朵、黄明龙、黄莹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黄鸽鸽、黄明团、黄朵朵、黄明龙、黄莹提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鸽鸽、黄明团、黄朵朵、黄明龙、黄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黄鸽鸽、黄明团、黄朵朵、黄明龙、黄莹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裴文娟审 判 员 姬秋萍代审判员 黄兴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