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524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守英,系沈阳市铁西区华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要求和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诉讼费自愿承担。被告谭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孩子太小,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是虚构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有一婚生女刘某甲。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之间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夫妻关系仍存在和好可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人民币300元后,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瑶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