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长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296号原告喻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遵义县人。原告喻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瑾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茂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