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宁夏金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刘生军建筑安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金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438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金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朱中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生军,男,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宁夏金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生军建筑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宁夏金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终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81390元,已执行28879元,未执行52511元(其中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7511元),对未执行的部分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