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钦与尚志市北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钦,姜滨,史玉福,尚志市北方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198号申请执行人王钦,男,2007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尚志市法定代理人王淑琴,女,1966年7月12日生,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姜滨,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史玉福,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北方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法定代表人王英宝,经理。尚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4)尚民一初字第694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姜滨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一初字第694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