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施联珠,脱学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施联珠,脱学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73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与广深高速公路交界东南金运世纪大厦23ABCDEF。负责人董明明。委托代理人郑泽香,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施联珠。被告脱学明。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为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确定的情形,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柯冬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