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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程庆坤与汪锡一、胡张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程庆坤,汪锡一,胡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程庆坤。被执行人汪锡一,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大溪边乡坎上村28号。被执行人胡张萍。申请执行人程庆坤与被执行人汪锡一、胡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3日,程庆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汪锡一、胡张萍暂无履行能力。截止2015年5月25日,被执行人汪锡一、胡张萍尚欠申请执行人程庆坤借款4500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575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吾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