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07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764-1号原告:汪某某,女,汉族,畜养殖,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畜养殖,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歙县富堨镇人民政府、杭黄铁路有限公司应(转)付李某某的补偿费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歙县富堨镇人民政府、杭黄铁路有限公司应(转)付李某某的补偿费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