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肖威与赵忠顺、朱玉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威,赵忠顺,朱玉雪,王增光,孟忠,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宿州市鸿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854号原告:肖威,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赵忠顺,个体工商户。被告:朱玉雪,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增光,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孟忠,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忠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宿州市鸿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忠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肖威诉被告赵忠顺、朱玉雪、王增光、孟忠、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宿州市鸿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威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北关汴河南路、外环路北侧的工业、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宿州国用2006字第0610017号、宿州国用2006字第0610018号)、被告宿州市鸿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汴河中路122号的房产(房地权宿产字第200914484号、第200914485号、第200914486号、第200914487号)、被告王增光、孟忠所有的位于宿州市人民南路百丽富通鞋材交易市场一期各六层房产、被告王增光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负一层、负二层楼房(房地权证号合庐字第)予以查封;对被告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安徽坤润东方面业有限公司所有的43.7%的股权予以冻结。并提供余大海所有的保时捷小型汽车(车号:皖L-)一辆、王忠辉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车号:皖L-)一辆、范冬冬所有的捷豹小型汽车(车号:皖L-)一辆、杜莹莹所有的普瑞维亚牌小型汽车(车号:皖L-)一辆、张楚辰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西昌北路天鹅湾A7﹟楼0102室的房产(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一套、袁淑芳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淮河路温馨花园3栋3单元106室的房产(房地权宿字第号)一套、范冬冬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南方国际花园B区13﹟楼0201室的房产(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一套作为担保。本院决定合并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肖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北关汴河南路、外环路北侧的工业、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宿州国用2006字第0610017号、宿州国用2006字第0610018号)、被告宿州市鸿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汴河中路122号的房产(房地权宿产字第200914484号、第200914485号、第200914486号、第200914487号)、被告王增光、孟忠所有的位于宿州市人民南路百丽富通鞋材交易市场一期各六层房产、被告王增光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负一层、负二层楼房(房地权证号合庐字第)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安徽坤润东方面业有限公司所有的43.7%的股权予以冻结。三、对原告肖威提供担保的余大海所有的保时捷小型汽车(车号:皖L-)一辆、王忠辉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车号:皖L-)一辆、范冬冬所有的捷豹小型汽车(车号:皖L-)一辆、杜莹莹所有的普瑞维亚牌小型汽车(车号:皖L-)一辆予以查封四、对原告肖威提供担保的张楚辰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西昌北路天鹅湾A7﹟楼0102室的房产(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一套、袁淑芳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淮河路温馨花园3栋3单元106室的房产(房地权宿字第号)一套、范冬冬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南方国际花园B区13﹟楼0201室的房产(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一套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损毁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