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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执民字第6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峰与王民、永康市宝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王民,永康市宝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武义县宝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永执民字第6687号申请执行人:张峰。被执行人:王民。被执行人:永康市宝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在地:永康市东城城北东路155号。法定代表人:王民。被执行人:武义县宝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在地:武义县温泉南路宏福仙霞人家。法定代表人:汤豪杰。申请执行人张峰与被执行人王民、永康市宝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武义县宝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2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永执民字第668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