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相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林平、张春燕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林平,张春燕,赵玉芬,刘蕾,刘冉生,王晓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相商初字第111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负责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凤洋。被告王林平。被告张春燕。被告赵玉芬。被告刘蕾。被告刘冉生。被告王晓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林平、张春燕、赵玉芬、刘蕾、刘冉生、王晓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立案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且无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建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