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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相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林平、张春燕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林平,张春燕,赵玉芬,刘蕾,刘冉生,王晓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相商初字第111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负责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凤洋。被告王林平。被告张春燕。被告赵玉芬。被告刘蕾。被告刘冉生。被告王晓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林平、张春燕、赵玉芬、刘蕾、刘冉生、王晓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立案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且无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建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