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历商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郝玉梅与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梅,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历商初字第1561号原告郝玉梅,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邓英,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郝玉梅与被告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玉梅诉称,邓英(被告)于2012年7月30日向郝玉梅(原告)借款2210000元(贰佰贰拾壹万元整),至今未还。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邓英归还欠款本金2210000元(贰佰贰拾壹万元整),及借款之日起到执行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邓英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决定对被告邓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原告郝玉梅于2014年11月底向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经侦大队已受理。本院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已对被告邓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原告郝玉梅向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经侦大队已受理,说明公安机关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此案不应当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玉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宁宁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春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