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马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464号原告:马某。被告: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杨世庆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人民陪审员 成先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庞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