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邝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42号原告邝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罗沛燕,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省来宾市兴宾区,经常居住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邝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颖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邝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自由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珠���市斗门区斗门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邝某乙。婚后双方居住在原告父母家中,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不准予离婚。本案起诉后,被告带儿子离家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遂提起诉讼,无需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探视权,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离婚;2、儿子邝某乙由原告抚养,不需被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邝某对其诉称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户口簿及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小濠冲村民委员会证明予以佐证。被告卢某缺席,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及答辩意见。上列证据,均经当庭出示及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和庭审笔录,查明本案事实如原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结婚并生育了一个儿子,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未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反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的婚生儿子邝某乙的抚养权问题,考虑到邝某乙年龄幼小,邝某乙自原告起诉后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且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形,故本院认为邝某乙由被告抚养较宜。至于婚生儿子邝某乙的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告需支付抚养费,本院根据斗门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原告的月收入,确定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邝某与被告卢某离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脱离夫妻关系;二、婚生儿子邝某乙由被告卢某抚养,原告邝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于每月15日前向被告卢某支付邝某乙当月抚养费500元,至邝某乙十八周岁时止;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颖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奕泉赵淑敏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