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子洋与杨建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子洋,杨建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群。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ll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深圳市福田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