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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终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陶国庆与刘春雪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国庆,刘春雪,王玉芹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终字第7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国庆,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雪,女,汉族。原审第三人王玉芹,女,汉族。上诉人陶国庆因与被上诉人刘春雪、原审第三人王玉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开鲁县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3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国庆又以按原判决执行为由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陶国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20.00元减半收取2360.00元由上诉人陶国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巴雅尔审判员  刘桂琴审判员  石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