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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珠海市旭日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宁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旭日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秀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85号原告珠海市旭日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66154159-2。法定代表人张定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红军,该公司员工。被告宁秀丽,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旭日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旭日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珠海市旭日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