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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庆城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作俊、刘俊玺第三人李金龙、王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城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作俊,董世沣,刘俊玺,李金龙,王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庆城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治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某,系庆城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产科长。委托代理人郭立成,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作俊。被告董世沣。被告刘俊玺。第三人李金龙。委托代理人陈震,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婧。本院在审理理原告庆城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张作俊、董世沣、刘俊玺,第三人李金龙、王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城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城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城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庆城县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广赟审 判 员  魏鸿权人民陪审员  米亚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艳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