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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彩芬与被李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芬,李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磐民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刘彩芬,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永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彩芬与被执行人李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磐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自